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学术上知识产权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通常指下列客体之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唱片(录音录像作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各领域之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品和服务之商标、标记,商品和服务名称、字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成果。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通常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质押)、转让、许可使用、赠与等。知识产权有其三大主要特性:(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排他性),即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行使该权利,否则即为侵权,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地域性,即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该国或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该国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要取得某国或地区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或地区的授权(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享有著作权);(3)时间性,即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即进入公有领域,智力成果即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除以上三大主要特征外,知识产权还具备“无形性、可复制性、法定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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