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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用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属侵权行为[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海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海城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的法人。该公司自2000年11月起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本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楼顶上悬挂了“本田汽车专卖专修店”的招牌,用以招揽顾客。本田公司因接到一客户的投诉而得知此事,于是于海称公司交涉,并指出其行为侵犯了“本田”商标权。要求海称公司立即纠正并赔偿本田公司经济损失。海称公司称其的确销售并维修过“本田”牌汽车,其经营的是服务行业,将“本田”仅用于门店招牌而非在同类商品上用作商标,不属于擅自使用“本田”注册商标的行为。故不同意本田公司的观点。双方交涉未果,本田公司依法于2001年10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海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田”商标系注册商标,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海称公司未经“本田”商标权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本田”商标用作门店招牌,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属于擅自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一)被告海称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侵权招牌; (二)被告海称公司赔偿原告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两万元。 [站长解析] 本案涉及将他人注册商标擅自用作门店招牌的侵权行为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又下发《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上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为说明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范围,可使用“本店修理XX产品”,“本店销售XX产品”,等字样,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等。 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本田专卖店”、“宝马专修店”、“海尔专卖”等,使消费者认为该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经商标权利人指定的且该店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某种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其经营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或低下,定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属于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查处,及时制止。 本案被告海称公司没有经“本田”商标注册人的允许,擅自将“本田”商标用于门店招牌,给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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