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7]
姓名:老姜
来自:119.130.14.10*
邮件:pingyue@163.com
电话:0208985410
Q  Q:5695284
2009/7/30 15:09:04
主题:专利问题
请问把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使用如何收费?国家有什么规定?要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廖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这种情形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被许可人获得的是专利的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他人,这种情形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让人获得专利的所有权。专利的许可使用和转让都可以是有偿的,即权利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收取许可使用费和转让费。
关于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在专利权利发生流转时应当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签约主体的合法性、专利权利是否在有效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违约责任等内容也应当写进书面合同中。

[NO.6]
姓名:阿明
来自:121.32.90.12*
邮件:aminghui@sohu.com
电话:12345678
Q  Q:87654321
2009/7/8 16:01:23
主题:竞业限制问题
廖律师您好!我是上次咨询过您的阿明,现在公司对于不愿继续签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人,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我们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我们五年内不许从事相同相似行业,老板承诺五年期满后每人补偿5000元。请问这样合法吗?

廖律师回复:
阿明,你好!谢谢你对本站的信任。
对你的问题,简要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在签署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时约定的,很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时签署,因此,本律师认为离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可以的。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是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通常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对于一般的操作工人,考虑到其生存权和就业选择权,不宜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另外,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一般为该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平均劳动收入。
按照以上的规定可知,你所在单位的老板的做法是不对的,违法的。

[NO.5]
姓名:万总
来自:121.15.145.12*
邮件:wanxiaofeng@hotmail.com
电话:07552667192
Q  Q:5862514220
2009/6/24 22:49:35
主题:请指点
我们是深圳的一家软件技术公司,今年春节前公司的软件工程师蔡某请假后一直没来公司上班,前不久,我们发现他已经到另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了。而且那家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介绍的软件产品跟我们公司的软件是一类的。于是我们派人购买,后来发现跟我们公司的软件基本一样。我们认为应该是蔡某私自从我公司偷走了软件投奔那家公司的。我公司与蔡某签定有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我们想辞退蔡某可是问题没查清楚,想跟那家公司谈判但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这样下去我公司将遭受很大的损失。请廖律师指点,谢谢!

廖律师回复:
万总:
你好!
你所说情况,有些不够明确具体。本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你公司目前遭遇的情形,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体就是你公司的软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从本律师的经验判断,你可以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两个角度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软件属于技术人员创造的智力成果,其表达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除非特别约定,一般都属于职务作品其产权归属公司。如果软件开发完成,则著作权自动产生,权利人即你公司。你公司可以权利人身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通常软件企业与技术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会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或建立公司保密制度,结合目前软件非自由的特点,你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对待,从商业秘密的角度维护权益。
当然上述只是概括性的建议,具体如何操作应该考虑你公司与该工程师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软件开发资料、软件登记证书等证据,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选择最好方式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NO.4]
姓名:wxn
来自:219.140.171.8*
邮件:wxn8888@sina.com
电话:13307196236
Q  Q:12345678
2009/6/5 10:46:08
主题:商标法
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是一回事?

廖律师回复:
应当说,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不是同一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含义,但又相关联。
在法律上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没有依法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商标,我国法律不予保护,构成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除外。
因此讨论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时,仅针对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依法将注册商标专用于被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权利。
商标所有人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非商标所有人只有通过许可的方式才获得商标使用权。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许可的方式包括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所有权也可以依法转让,转让的结果就是,原来的注册人将丧失商标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商标所有权。
因此,先有商标所有权,之后才发生商标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统一行使,也可以分离;所有权可以转让,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
如某公司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后,该公司就获得了商标所有权,同时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该公司也可以将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该公司也可以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公司。

[NO.3]
姓名:小刘
来自:218.18.25.1*
邮件:liushenghua@hslawyer.com
电话:88299499
Q  Q:527884541
2009/6/2 17:38:40
主题:知识产权咨询
感谢科技律师网!

廖律师回复:
不用谢!希望科技律师网能为大家提供一点知识产权法律上的帮助。本律师尽量做到。

[NO.2]
姓名:阿
来自:203.88.208.1*
邮件:aminghui@sohu.com
电话:12345678
Q  Q:87654321
2009/5/27 15:23:07
主题:
我在东莞一家工厂打工,工种试包装工,就是将每天生产的产品打包,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和秘密内容。现在老板要求每个员工签合同时还要签保密协议,否则就算自动辞工,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这种情况一定要签保密协议吗?

廖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署保密协议。至于如何签署,约定什么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约定保密条款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但无统一的操作方式。一般来讲,对于技术上和经营中的需要保密的信息,企业通常都会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象你这种情况,应该不涉及技术内容,即使需要保密,可能是经营方面的内容,比如客户信息、企业的生产计划、价格、经营策略、招投标等。我认为,一个包装工人如果身处保密意思强保密制度完善的企业,他应该很难接触到实质性的需要保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因此签署保密协议没有实际意义。
至于老板称,如不签就算自动辞工,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辞工和经济补偿,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详尽的规定,与签署保密协议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NO.1]
姓名:老王
来自:121.32.90.5*
邮件:limhu@sina.com
电话:020-38291047
Q  Q:595287560
2009/5/25 16:43:09
主题:祝贺改版成功
久违了科技律师网。祝贺此次改版成功。相信能为网友解答、解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的疑难问题。我等亦能免费从中学习到不少专业知识。感谢科技律师网。希望越办越好!

廖律师回复:
感谢老王的一贯支持与厚爱。廖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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