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3年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步施行。导致旧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施行的直接原因是“孙志刚事件”。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
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
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
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2日:新华社授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的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
站长简评:孙志刚走了。因无暂住证被收容,过了两天地狱般的生活后不情愿的永久的离开了,灵魂找到了归宿,安息在无须暂住证的天堂。
孙志刚的遭遇不是孤立的。上世纪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实行中有许多灾民像孙志刚一样遭遇非人待遇,至非正常死亡。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十多年来,被收容人员有千千万,不少人被迫强制劳动、失去人身自由、遭受经济损失、受到人格侮辱和身体伤害,有的甚至被卖到外地或强迫卖淫,最为严重的就是像孙志刚一样失去生命。
不可否认,收容遣送作为一项制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管理作用。问题是它的施行到后来走了样,被有些人称为歧视政策。尤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制健全,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甚至与全国人大的法律相抵触。
“孙志刚事件”所暴露的问题,不是孙志刚个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是法制问题。我国户籍制度急需改革,城乡差别应当缩小,城乡或地域歧视应当消除,收容制度应当取消,违宪审查机制尽快启动等。“孙志刚”也许不再是一个人名,而是一种符号、一个代名词,某种象征......
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仅仅三个月时间,这在我国法制史上是十分罕见的。新办法将过去的收容遣送改为救助,不是简单的名词变更,而是制度的改变,观念的进步,是对人权的尊重。这表现出政府亲民高效的作风,务实负责的精神。
愿孙志刚式的悲剧不再重演!
愿“孙志刚事件”成为中国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
愿中国的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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