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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湾统一”状告“中国统一” 要闻概述:2003年7月22日,台湾统一企业集团发表声明称:台湾统一已在武汉对“中国统一集团”、“深圳统一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提出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中国统一集团”及其所属“深圳统一商贸公司”、“深圳统一实业公司”等自去年底开始,在内地一些地区的媒体及互联网上以“中国统一”的名义对外宣传;在武汉、广州、合肥、成都等地召开招商会,以“统一”的名义经营鲜橙饮料、食用油、酱油;“中国统一集团”还参加了吉林、广西等地举办的各类官方招商活动。在各类宣传和招商活动中,上述公司编造并发布其与台湾统一企业集团的关系,欺骗误导公众和消费者。另据了解,深圳统一商贸公司、深圳统一实业公司早在1996年都已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站长简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搭便车”案例(台湾统一所述属实的话)。台湾统一企业集团是台湾的著名企业,“统一”商标是驰名商标。以前我国法律对国外著名商标在国内的保护是有限的,力度也不大,尤其对国内企业将国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更是如此。从去年底开始,我国通过立法加大了对国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国外著名品牌同样可以参照我国驰名商标来保护。不过,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作出了较大修改,即由以前的国家批量认定改为现在的申请个案认定,由国家商标局一家认定改为国家商标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商标权人有自由选择权。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不得将其注册为企业名,不得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等。台湾统一要想获得保护,应当首先请求法院认定“统一”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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