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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首例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 要闻概述: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作出一审判决,判决201品系育种成果权归原告刘澄清所有;驳回刘澄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刘澄清,男,汉族,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退休职工;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原告刘澄清诉称,刘澄清于1996年底,在将全部油料育种后备成果材料及技术资料移交完毕后,从油料所退休。从1997年开始,刘澄清利用自己的知识进行201新品系的选育。该品系的杂交组合为(706×163)×中双4号(706是龙感湖农场第7箱地第6株,163是第16箱地第3株),是刘澄清于1998年在自家阳台上完成的。其复交的F1--F4各世代的分离、优选、鉴定和隔离繁育工作,是1998年秋至2001年夏,全部在龙感湖农场完成。在此期间,于2000年,应武汉市和平科技集团绿色大世界的要求进行了一年的鉴定试验,同年秋天,进行了观察鉴定试验。至2001年夏,该品系已基本成型,201品系因此而命名。 2001年秋至2002年夏,该品系在参加湖北省油菜品种预备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优良。2002年秋播前夕,湖北省种子管理站批准参加正式区域试验,并将201品系种子发到省内各参加试点单位。油料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9日通知湖北省种子站立即停止201品系的区域试验,致使201品系无法继续试验。刘澄清六年来为选育该品系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均付之东流。同年8月30日,油料所发布《关于刘澄清同志违反我院知识产权规定的处理决定》,认定刘澄清所选育的201新品系是职务性成果。该决定于9月16日的张贴侵犯了刘澄清的名誉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种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新品系油菜育种成果所有权归刘澄清所有,判令油料所赔偿刘澄清的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油料所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由油料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诉被告油料所在答辩期内书面答辩称,1、涉案201新品种的育种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刘澄清于1996年底从油料所退休,1997年1月至2000年12月与油料所保持聘用关系。刘澄清在油料所的工作任务就是油菜育种,包括201新品种在内的育种均是其本职工作,该成果应属职务育种;刘澄清称201 品种亲本是在龙感湖农场发现和选育的,复交的F1--F4代是在该农场完成的,而龙感湖农场是油料所的育种基地,刘澄清利用了油料所的物质技术条件。201新品种的育种成果权应属油料所所有。2、油料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未侵害刘澄清的名誉权,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反诉原告油料所(本诉被告)书面反诉称,刘澄清于1960年9月至2000年12月31日在油料所从事油菜育种工作,主持、参与选育了多个油菜新品种,获得了一系列国家级及省部级荣誉,是享誉国内外的油菜育种专家。1996年12月,刘澄清办理了退休手续。油料所因工作需要不间断地反聘刘澄清继续从事油菜育种工作。刘澄清于1998年秋至1999年秋承担了中双4号新品种选育与应用课题,该项目获得了农业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00年12月,油料所与刘澄清解除了聘用关系。 2002年8月,油料所获悉刘澄清以个人名义向湖北省种子管理站申报201新品种的区域试验,方知刘澄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未将该品种的技术资料及育种材料移交,该品种是刘澄清在油料所履行本职工作的职务技术成果,相关权属理应归油料所所有。刘澄清非法占有201新品种的技术资料和育种材料,并以个人名义申报区域试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油料所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201新品种的育种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油料所所有;依法判令刘澄清返还201新品种育种技术资料及育种材料;依法判令刘澄清赔偿油料所经济损失60万元;并由刘澄清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刘澄清(本诉原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刘澄清于1996年12月已退休,油料所的反聘依据不能成立,其所从事的育种工作与职务无关。油料所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权属、植物育种品系成果权侵权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刘澄清的育种过程与其它证据相互应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01品系的选育是非职务性育种,其育种成果权应归刘澄清所有;油料所的上述决定及其张贴行为,没有侵犯刘澄清的名誉权;在201品系成果权权属尚不确定、赔偿依据均不确凿的情况下,刘澄清及油料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站长简评:本案是一件较特殊的知识产权类案例。说它特殊,一是此类案件很是少见,一是涉及阶段性科技成果。相对来讲,植物新品种的开发研究时间长、投入多、要求高、程序复杂、经济社会价值大;所以要取得一项植物新品种权,相当不易。关于阶段性科技成果权,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对滞后,什么是阶段性科技成果,其权利的内容有哪些,如何利用和保护以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等,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到的很有限,有些甚至空白。这与现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阶段性科技成果问题突出的现状不相称。本案的审理有许多可鉴之处。不过,本站长对法院关于“在201品系成果权权属尚不确定、赔偿依据均不确凿的情况下,刘澄清及油料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的认定,不敢苟同。本案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及最终结果,本站将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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